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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启动商品房限购 五城区户籍居民限购2套

作者: 日期:2016-10-08 18:14:35 点击数:

福州启动商品房限购,144平方米及以下商品房,五城区户籍居民限购2套;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福州市正式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10月7日起实施。虽然是补充通知,但此次出台的政策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对此前通知的第五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福州启动商品房限购,并提升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

关于《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26日印发了《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这份福州房地产调控最新政策明确规定,将开发商竞买土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上部分);

对居民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及使用政策。该文件从26日起执行。

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适时调整首付比例

意见要求,进一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争三年内市本级住宅土地供应量在原有年度供地计划基础上增加20%以上。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的县(市)要相应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量。

同时,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完善公租房供应体系,实行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发放货币补贴,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普通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情况,适时出台个人住房信贷和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对居民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及使用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拍地、预售许可门槛提高

意见提出,今后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其余在90天内全部付清。

商品房预售监管也得到加强。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福州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同批房源15天内公示价格

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要按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

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销售价格的10%。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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